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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事务(优抚)补偿政策
    时间:2023-07-01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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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公属)、病故军人遗属(病属)、在乡复员军人(包括抗日、解放、建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补助70%,个人医疗补助金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偿公式为:(合理费用-基本医疗补偿金额-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偿金额-医疗救助)后按比例报销。